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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新规: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标准有所放宽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这是2010年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更新。新规将在5月15日开始执行。

小编对新旧规进行了对比,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有所放宽,部分金额进行了向上调整。

信用卡诈骗案金额有所上调

对于信用卡诈骗案,新规对立案追诉的额度进行了调整,恶意透支的数额从原来的一万元,上升为五万元;且细化了恶意透支的数额特指实际透支的本金,而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对于提起公诉前归还恶意透支而不起诉的情况,金额也从1~10万元,提升到5~50万元;并新增了“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的规定。

【旧规】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第四十九条〔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无变化,但与信用卡相关条款

【新规】第二十五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新规】第二十六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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