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还需铺垫
在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不仅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丰富中国的债券产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崮日前对这一议题谈了几点意见。
刘克崮总结了在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种种好处。
一是有利于防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中国个人住宅融资的渠道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为主,而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存款,客观上存在期限匹配不一致的问题。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调节商业银行短存长贷的结构匹配,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增强商业银行整体抗风险能力。
二是为社会投资者开辟新的投资渠道。中国金融市场目前仍以间接融资为主,储蓄向投资转化严重依赖于贷款,股票市场不景气,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信心不足,已影响了资金配置效率。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为资本市场增加收益稳定的投资产品,改善资本市场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国金融资源使用效率。
三是促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的改善。实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后,政府可以通过证券化专门机构适时传导住房产业和货币政策信息,对个人住房贷款总量和结构实施必要调整。
在谈到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初步设想时刘克崮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创新业务,在中国开展这项业务,需要在一级市场标准化和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做大量的工作。可以先启动试点,然后在试点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和规范。当前要积极创造试点的基本条件,我认为有以下三点:
一是监管部门要尽快制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国近年来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多、实践少,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立法和法规。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创新产品,从制度形成到完善,客观上需要一个不断认识和实践的过程。据我们了解,美国实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初期也没有立法,也是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的。基于中国现状,完全没有规矩就开展业务是不可以的,但要很快形成一个规范、成熟的法律再实践,将会贻误时机,也是不可取的。没有实践,法律也是不可能完善的。可以考虑由金融监管部门先制定一个与当前政策法规基本吻合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作为规范试点行为的部门规章。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应制定一些会计、税收等专业方面的暂行规定,尽快启动试点,先干起来。然后,随着试点实践的发展,逐步形成比较规范的专门条例,以至最后上升为法律。
二是明确试点的基本对象、范围、规模及目标。现阶段应从小范围、小规模着手开展业务试点,着重解决中国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的合约标准化、风险防范制度化等方面的缺陷,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的力度。可以选择市场基础条件较好、金融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进行试点,如深圳、北京、上海等地,这些地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迅猛,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已经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客观上已经具有证券化的现实需求。
三是设立专门机构,试点运作和推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现状,可以考虑由政府出资成立专门机构推动和试行中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这个机构的运作模式就是,按标准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发行住房抵押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服务,以实现风险隔离,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中华工商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