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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航目录·中国金融家首页 2004年08月28日 星期六

 央行发布《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

   新华社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审慎经营、健康发展,新华社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实施《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
  据悉,《指引》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监管以及与国外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和规定。《指引》中所称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或收购的营业性银行机构,包括:银行分支行、全资附属银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和参股银行。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升格、撤销、合并或重组,增减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或修改章程,应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向东道国监管当局申请。商业银行境外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和管理。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聘任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商业银行应及时、全面、完整、真实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境外机构的业务基本情况表、贷款质量监控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监管法规和业务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保证内部控制的充分和有效。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授权管理,完善请示报告制度,严厉查处越权行为,确保境外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商业银行应建立包括境外机构在内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境外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评价和管理,保证全系统的安全性。商业银行应完善境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层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稽核,至少每3年对境外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稽核,稽核报告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境外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当发生严重亏损或大额坏账以及受到东道国监管当局重大处罚措施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指引》说,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制定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计划;建立包含境外机构在内的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商业银行实行综合并表监管;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前,应致函东道国监管当局,并向商业银行总行发出检查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在完成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和基本结论告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并就拟采取的监管措施与对方进行沟通;并向商业银行通报现场检查的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停止审批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新的境外机构;取消商业银行境外机构中方有关责任人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指引》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境银行监管的要求,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划分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交流监管信息,确保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在获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发现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存在严重问题时,可与对方沟通和协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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