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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支付率研究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周
琼
目前,常以"刷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例"作为衡量刷卡消费的普及程度,这一指标有时也被称为"银行卡现金替代率"或"现金渗透率"。我国这一指标在2000年仅为3%,2004年已接近11%,北京、深圳等大城市比例更高。这是否意味着每100元的消费支出中有11元是以银行卡进行支付的?
按照《中国统计年鉴》(2003)的统计指标解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国民经济各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总额,它是反映各行业通过多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总量。"同时,该解释文件中列举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所包括的十个方面内容: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和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办公用品和公用消费品;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煤气灶具和罐装液化石油气;农民售给非农业居民和社会集团的商品等等。但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和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也不包括农民之间的商品销售。还注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在1993年和1997年做了较大调整:1993年及以后不包括农业生产资料,1997年及以后不包括居民购买住房。"(在《中国统计年鉴》中,1992年及以前公布的是"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993年及以后改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由此可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不包括所有的刷卡支付项目。购买住房付款、对服务业的支付、对水电煤气费的支付等用卡环节越来越多,这些都不包括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即在计算"刷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例"时,分子与分母口径不一致,分子口径大,分母口径小,因此导致比例较高。那么,应该以什么样的指标作为分母计算卡基的支付比例?
《中国统计年鉴》中核算国内生产总值的方法之一--支出法,从最终使用的角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以支出法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时涉及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其中,最终消费指常驻单位为满足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本国和国外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支出。但不包括非常驻单位在本国内的消费支出。最终消费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居民消费指常住住户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政府消费指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和免费或以较低的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
"最终消费"包括货物和服务,比不含服务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更为全面,计算"刷卡消费额占最终消费的比例"更为科学。有些情况下,"最终消费"中,"政府消费"用卡支付比例较小,可以仅以"居民消费"作为分母来计算卡基的支付比率。但国家统计局只按年公布这一方法中的有关数据,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按月公布,数据获取上更为方便。因此,可将"刷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例"作为一个计算卡基支付比例的粗略指标,但是需要知道这一常用指标比实际比例偏高。
将"刷卡消费额占居民消费的比例"或"刷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例"看待为"银行卡现金渗透率/替代率"还存在一个问题。以银行卡支付时所替代的不仅仅是现金,还有支票等其他支付结算工具。例如法国通过支票实现的支付比重从1983年的72%下降到1998年的43%,同期卡支付比重则从1%上升到28%。内地的个人支票较少,但在单位采购等经济行为中,支票的使用频率较高。当前,单位卡(商务卡)的推广可能会降低支票等方式的支付比例,而不仅仅是替代现金。因此应统计所有支付中各种支付工具实现的比例。其中,将通过银行卡实现的支付比例称为"银行卡支付率"更为贴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