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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略目录·中国金融家首页 2004年09月13日 星期一

拯救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王旭凤

内容提要:

面对入世后外资银行的竞争与挑战,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是国家信用,它使得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从技术上说已经破产”却依然屹立在我国乃至全球的金融界,并保持其总体地位不变。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源之于国有独资。股份制改造将可能改掉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笔者认为,为了保持并发扬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改革应该在其原有框架下进行。本文论述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应当强化公司治理,从内外两个环节入手: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加强制度建设,在外部优化经营环境。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核心竞争力  股份制 

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实行股份制改造。据说,国有商业银行上市能够增加资本金,降低风险。笔者却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正在丧失其核心竞争力,陷入更大的风险,呼吁人们重视并拯救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一、现状: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入世之后,外资银行越来越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强大竞争对手。面对外资银行的竞争与挑战,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象许多人曾经预言的那样一败涂地,而是在过去的两年里与外资银行打了个平手。与外资银行相比,国有商业银行固然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贷款严重、业务水平低、社会包袱重、经营效率低等不足,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却拥有顽强的生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是国家信用,它使得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从技术上说已经破产”,却依然能够屹立在我国乃至全球的金融界,并保持其总体地位不变。

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源之于国有独资。改革24年了,迄今为止,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成为市场经济下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而是国家的银行。这是因为,它们是国有独资的银行,所以它们实际上有国家信用做后盾,而非一般意义上的银行信用。

诚然,国家信用是国有商业银行困难重重的根源,其实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大难不死的保护神。因为是国家信用,所以人们相信国有商业银行,源源不断地将储蓄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8%的要求、不良贷款虽经多方处置依然超过20%,在西方经济学家眼里“从技术上说已经破产”,但是迅速增长的巨额储蓄却象汪洋大海一样将不良贷款这块顽石给淹没了,所以,尽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高于爆发金融危机的东南亚各国的不良贷款率(6%),却能够安然无恙。设想,如果不是国家信用,如果国有商业银行有朝一日也会破产,谁肯把血汗钱放进去? 

二、症结:股份制改革有可能改掉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目前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正在积极酝酿的股份制改造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失去国有独资这个保护神,丧失其核心竞争力,却不能同时改掉国有商业银行的痼疾、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那么,国有银行将不得不在缺乏核心竞争力的情况下背负着沉重的包袱与势力强大的外资银行相抗衡。

此言并非危言耸听。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践告诉我们,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中国公司治理目前存在六大问题:(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权仍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全部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四,第二大股东的持股量与第一大股东相差悬殊;有国家背景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绝对优势,平均占董事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点五。(二)是“授权投资人”制度。党政领导机关完全授权“授权投资机构”控制上市公司,不利于上市公司新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而且“授权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关系不明晰,使母公司“掏空”上市公司的丑闻时有发生。 (三)是“多级法人制”。许多集团公司保存公开或隐蔽的“多级法人制”,存在资金分散、内部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的弊病。 (四)是董事会、监事会存在缺陷,表现为缺乏必要机制保障全体董事严格遵守义务,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能力与动力;过分突出董事长的地位和作用,与董事会以集体身份起作用的特征相矛盾。 (五)是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关系不顺。董事会与执行层高度重合,或者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导致“内部人控制”;董事长、CEO都由上级党政机构一纸任命,无法形成制衡;《公司法》关于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使董事长成为真正的CEO。 (六)是公司执行机构有弊端。执行层往往缺乏股东价值的观念;对CEO授权不足,无法形成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沿用集体领导方式造成决策失误和无人负责现象,沿用过去的薪酬制度对执行人员缺乏足够激励;由被激励者自定薪酬导致腐败。(吴敬琏,2002年)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曾经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因为股份制改革而消失,“政企不分”在新体制下采取了新的形式,政府依然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国有股控股的上市公司。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它的稳健经营直接关系到中国整个经济金融的稳定和发展,历来受到政府重视和保护,可以说银行业是受政府保护最多、改革进程最慢的行业。况且,庞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也不是一般机构和组织能够参与和控股的,所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那么,上述普通国有企业改制后遇到的问题就有可能在国有商业银行重演。

三、出路:保持并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应该在其原有框架下进行 

既然股份制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是特殊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率,那么我们应当开拓思路,寻求其他的改革措施。笔者认为,在内忧(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贷款率高)、外患(外资银行进入)并存的今天,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时机尚不成熟。股份制改造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强健体魄之后再实行。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及其经营环境,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目前应当设法保持并提高其核心竞争力,而不是轻易丧失。为此,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应该在其原有框架下进行。

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应从内外两个环节入手。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加强制度建设,在外部优化经营环境。(完善公司治理不只是股份制企业的特权和需要,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样可以而且需要加强公司治理)。做到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同市场环境、市场机制协同作用,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有效公司治理。

(一)强化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建设

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建设的重点是:观念创新,目标管理,激励制度,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以解决银行内部和外部不同主体之间的监督、激励、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问题。

1、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观念的创新

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身及其历史沿革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历来被当作政府机关来对待。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而不是政府机关。“观念决定一切”。因此,要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效率,就必须转变经营观念,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只能采用市场经济下的管理方法,诸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政策等,而不能一味沿用历史上惯用的行政手段。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观念同样需要创新,按照企业的运行规则来经营。首先,国有商业银行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改变凡事听命于上级的做法;其次,按商业银行的要求来设置组织机构,而不是象政府机关那样设置处、室等;第三,树立营销观念,创建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

2、实行现代化的商业银行目标管理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工作考核指标不健全,只有贷款数量和存款规模,没有利息收入、成本费用、经济效益等指标,信贷部门不全权负责利息收入,存款部门不确保利息支出,其他部门更不考虑财务状况,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过度追求贷款规模和存款规模,不讲究经济效益,管理费用连年失控,在存在大量不良贷款的情况下还能发放优厚的福利待遇。实行现代化的商业银行目标管理,确立利息、成本和利润等综合指标作为银行工作考核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总行、分行、部门、个人各自相应的目标。目标确定之后,其他工作便为实现目标而共同努力。

3、建立和完善激励制度

激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多层面的,在管理者的激励中,报酬激励和控制权激励是两个重要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将控制权激励内化于市场型的公司治理体系时,重视报酬激励机制,使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追求委托人的利益(柯武刚,史漫飞,2000)。 "用现时的绩效激励代替并缩小整个生命周期中的职业生涯激励是必要的。报酬对现时绩效的敏感性,实际上意味着会增加对更富有经验的经理们的激励,其力度比对缺少经验经理的激励更大。"Sherwin Rosen,1992)。各级管理者应按照公开、公正的选拔标准、制度、程序及其规则,竞争择优聘任,实施科学的控制权激励。

在员工激励中,建立市场化用工制度,优化劳动组合,加快实施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定岗定员、减员增效的全员竞争上岗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优化劳动组合的同时,建立绩效挂钩、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分配制度。以岗定薪,加大工效挂钩力度。完善内部授权,依据经营效益、管理水平、客户结构、风险履历等多种因素综合授权,并根据情况不同进行调整,建立权限和程序合法有效的经营机制,使人力资本与银行经营资本优化配置。

4、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国有商业银行必然对风险管理产生更高的要求。而风险管理,特别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风险控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业较薄弱的一个环节。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它不仅指银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合理的内控制度,还包括抵御外界侵袭的能力、保证数据的安全有效等等。在这里,如何一方面保证创新产品对客户的安全性,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提高客户使用产品的信心;另一方面保护银行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数据交换的保密性,准确识别客户身份,防止他人入侵,是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内部稽核管理体制的独立,稽核人员单独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5、开展金融创新,提高银行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当变则变,不可自缚”。面对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和入世带来的各种挑战,国有商业银行就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服务创新。惟有创新,才能跟上市场变化,才能推进银行的有效公司治理、增强银行的实力。金融创新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它要求在一定机制下银行各部门协同工作,进行整体联动性的研制、开发、运用和推广。首先,与客户关系密切的公司业务部门、零售业务部门、营业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和反馈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信息,针对这些信息,信息科技部门应及时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对有普遍性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加大宣传、推广运用的力度,以赢得更多的新客户。其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组织结构上、人员结构上、业务结构上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及时调整优化,使业务流程安全可靠、快速细致、齐全周到。第三,实现业务流程科学化,这样能减掉传统业务流程70%以上不必要的工作,从而节省成本;使经理人员得以集中精力和时间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方针以及人才培育开发等重大事项;减少管理层,实现管理的扁平化,减轻员工的工作压力;使银行组织系统更具柔性,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服务要求。第四,国有商业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品种的创新应以高知识含量、高附加值及安全性为准则,实现负债业务方面的存款证券化、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和个人退休账户等的创新,资产业务方面的银团贷款、并购贷款、保理贷款、个人信贷等的创新;中间业务方面的多功能高品位的银行卡、现金管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贷款证券化、贷款出售、衍生金融业务等方面的创新。

(二)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 

我们要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造,就必须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加速培育银行有效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及创建相应的市场机制,做到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同市场环境、市场机制协同作用,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有效公司治理。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 

在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中,政府担当着双重重要的角色:所有者和宏观管理者。作为所有者,政府为国有商业银行树立了“国家信用”的声誉,为保障银行稳健运行,在代理人的挑选上,政府不能再延续直接委派行政官员的方式,而是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聘任优秀那些具有实践经验又通晓金融及企业管理知识的综合型人才,而不是只会玩政治艺术和政治手腕的政客。作为宏观管理者,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只是从法律、法规、计划、制度和政策等宏观领域为国有商业银行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利用税收、金融、价格、利率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而不要直接插手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具体工作,与银行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2、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 

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是经济得以顺利发展、资金得以顺利融通的必要前提和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就是信用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债务人不讲信誉,借债不还,银行业不得不惜贷、慎贷,经济发展因而受阻;信息披露既不真实又不充分,投资者因隐藏的种种风险缺乏应有的投资热情,造成不良贷款出售困难;守信者吃亏,失信者获利的现实象瘟疫一样蔓延,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当务之急,迫在眉睫,否则,一切改革措施都会显得苍白无力,都会在人人不讲信用面前败下阵来。

首先,严肃法律,切实使违约失信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和制裁。其次,必须重视并加强道德建设。信用问题不但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第三,强化对会计、统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的检查监督,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和真实。 

3、健全法律、严肃法纪 

银行业的稳健经营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需要一套有利于金融合约的执行、贷款回收和担保品实现的法律制度。如果银行对违约的借款人没有追索权,对借款人的还贷压力降低。不严格的破产程序会进一步降低借款人的还贷压力,不利于银行资产的回收。因此,法律框架的构成应当包括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及财产法,才算完整,同时还需要执行和精简法院程序,以便根据这些法律寻求迅速而有效的补救方法(安德鲁·克罗克特,1997)。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制现状,我们应当:(1)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让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企业。同时,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为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有效处置、合理保全银行资产、提高银行利润提供法律依据。(2)及时调整《破产法》,解决债权人地位软弱的问题,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银行是金融企业,既是借款企业的债权人又是广大存款人的债务人。按照目前《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对其经营期间欠下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在企业破产后,受损失最大的往往是银行等债权人。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护,更谈不上债权人的治理权了。(3)发挥案例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可以补充、弥补法律在某些方面的暂时不完善和不完备。(4)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违法乱纪者切实受到法律的严惩。(读者来稿) 

参考书目:

1、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1960):《作为一个"发现过程的竞争》,见 [] 柯武刚、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

2、新浪网,200267

3、安德鲁·克罗克特(1997):"全球资本市场与银行业及金融制度的稳定性",见 查理·恩若克、约翰·格林 编辑:《银行业的稳健与货币政策--全球经济中的一些问题及经验教训》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4、王旭凤,“信用秩序的重建与不良贷款的彻底治理”,《体改纵横》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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