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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目录·中国金融家首页 2005年10月20日 星期四

德国金融监管体制:职责明确体系完善

  在德国总理施罗德的全力支持下,德国财长艾歇尔先在争论数年、久拖不决的税制改革和养老金改革等领域进行了改革,随后又推出了他的金融改革草案,其中的重要部分是改革德国金融监管体制,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德国在全球金融领域的地位,并为全球金融稳定做出贡献。

  德国作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金融中心地位突出。自2000年以来,德国政府冲破重重阻力,坚决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02年4月22日德国《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通过以后,在合并原来银行监督局、保险监督局、证券监督局三家机构基础上,于当年5月1日正式组建成为德国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监管2700家银行、800家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家的保险企业。

  德国金融监管局


  德国金融监管局设置了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三个交叉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主要目标是确保整个金融产业的正常功能,保证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保险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银行监管部门依据《联邦银行法》、《抵押银行法》进行监管,确保银行清偿能力和银行业的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银行监管工作人员主要通过审计师或审计师协会提供的年度账户的审计报告获得信息,并加强非常规审计,使得监管人员能够更好地深入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如果存款人确信银行处在风险中,监管部门将采取措施警告这些危险,甚至会取消银行经营业务资格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保险监管部门依据《保险监管法》监督保险公司,主要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能承担预期责任。保险监管人员检查年度会计账户是否根据会计标准正确处理,并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是否建立充足的准备,具有充足资金并进行再保险以防止非预期损失等。

  证券监管部门依据《联邦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和衍生市场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法》明确禁止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增强投资者公平交易的信心。监管工作人员主要通过分析报告来识别非正常价格变动和交易,防止任何形式的内部交易行为。对于违反内部交易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或者不高于5年的监禁。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公布任何可能引起股票市场价格异常变动的信息(特别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对于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监管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在监管方式上,监管部门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开展证券业务的信用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此外,承担了资产管理职能,负责监督管理投资公司和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外国投资公司等。

  此外,金融监管局还成立了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金融机构代表和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学术团体。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作用是如何提高监管水平的建议等。

  重要的社会审计


  作为金融业十分发达的市场化国家,德国有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金融业的顺利运行和发展。无论是中央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职责以及组织框架,还是商业银行各项日常经营业务,都有详尽的法律规定,且实际操作性很强。

  德国的商业银行每年必须接受经济审计公司的审计,并且其审计报告直接作为联邦金融监管局评价银行的重要依据,而每年由该局直接审计的银行只占银行总数的极小比例,这决定了社会审计在德国金融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此外,在德国,无论是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还是贷款企业都纳入了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违规的巨大代价使得各参与方自律意识极强,有力地保障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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