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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目录·中国金融家首页 2005年12月12日 星期一

金融混业经营的现时选择

杜小晶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成必然趋势,但是,选择金融混业模式一方面要参考国际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也要根据中国国情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金融混业模式的特色之路。

  一年以后,中国金融业将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必须按照WTO规则进行金融活动,国内许多现有的管制或规定将被强行突破,金融混业迫在眉睫。因此,我们必须对混业经营模式作出自己的选择。总结目前世界各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主要为以下几种:一是全能银行制。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是其中的代表。二是合作协议制。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没有产权纽带关系,相互之间只根据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相互代理产品,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三是法人混业制。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结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这也是我国以前所采取的混业经营模式。四是集团混业制。以金融控股公司中心,以资本为纽带,在集团内部实行法人分业、集团综合的经营方式,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我们目前不可能拆除横亘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因而不宜采用一些外国模式。合作协议制由于一体化程度较低,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流通,客户资源共享的优势难以较好地发挥,因而也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法人混业制模式由于其资金高度的暗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还会增大金融监管的难度,加之与中国目前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相抵触,因而不被法律所允许。相比之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做法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金融机构层面看,综合经营主要是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营业网点、信息技术和人才,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以降低运营成本,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现在,综合经营的趋势已获得一定共识。

  目前,国内已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平安集团等。其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二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机构形成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三大国有银行通过特批或在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绕开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三是由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前者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后者如新希望和已经崩溃的德隆等。对于金融企业来说,还可以通过更多微观层面的灵活操作来实现业务经营的多元化,如注重发展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在银行资金入市方面,中国《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股票业务。目前,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主要合规渠道有:券商通过国债回购从银行间国债市场得到资金,券商利用信用拆借从银行获得资金,券商的股票质押贷款。而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外资商业银行可以参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虽然目前允许银行资金直接自由流入股市显得不切实际,但从长远来看,严禁银行资金入市必将阻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与外资共同竞争和分享利润。可喜的是,去年年初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露出了银行资金有望入市的曙光。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已经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展开,相关的制度规范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先后出台,银行与债市的协调发展成为今年的政策热点,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市的统一互联成为一种可以期待的方向。

  总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是与国际金融接轨的需要,是提高金融行业竞争活力的需要,是提高银行经营效益的需要。选择金融混业模式一方面要参考国际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我国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金融混业模式的特色之路。(《金融科技》2005年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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