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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观察目录·中国金融家首页 2006年06月19日 星期一

这算乱收费吗

记者 卫容之 特约作者 瞿勇敏

  说来让人很难相信,13万元公积金贷款,只借了3年11个月,除支付利息还不算,竟还要支付置业担保费高达1200多元。

  近日,一位上海市民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时,才发现还要支付如此高的置业担保费,让人咋舌。据这位上海市民说,他在2002年购置了一套住房,并在4月12日向某银行申请为借期21年、47万元组合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13万元。当时,住房置业公司向他收取了担保费1402.70元。第二年,在规定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他还贷了5万余元,其余都是通过每月工资内,进行扣款还贷。今年4月下旬,这位市民一次性还清公积金贷款余额34349.04元。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5月中旬,这位市民在办理结清贷款退还担保费时傻眼了,竟要支付担保费1201.4元,另收手续费10元。该市民说,13万元公积金贷款,借期21年,到了3年11个月后全部还清贷款,如此高的收费,这分明是在“抢钱”么!

  据了解,2002年4月印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三十四条担保费的部分退还条款明确规定:“甲方提前清偿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向丙方申请退还部分担保费。丙方(指担保公司)应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期提前清偿的金额占整个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比例计退保担保费。”

  对此,不少市民对这一条款,特别是本期提前清偿的金额占整个贷款金额的比例计退“担保费”提出了质疑。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减少了担保公司的风险,而且一旦发生风险,担保公司是依照借款人还贷后的金额赔付的,换句话说,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越多,最后结清还贷就越少,计退“担保费”也就越少,也就越吃亏。

  上述这位市民的投诉就反映了这个问题。这实质上是侵占了借款人的利益,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然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解释的理由是:缴纳公积金贷款担保费,是不同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的,因为当借款人一旦发生意外,拫据情况可免除债务,所以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倒三角”方式来退客户“担保费”,也就说,当客户借款后,还清越早,收费比例高,计退费少。

  不少市民认为,借款人在短时间内,提前部分还贷越多,对担保公司风险也就越小,担保公司非但不退保费,反而采用“倒三角”方式来强行收取“担保费”,显然是毫无理由的。这是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除此之外,收费和退费同属一家住房置业公司,这家公司还有何理由在客户办理“退保费”时,向客户收取10元钱的手续费?   (《国际金融报》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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