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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风云目录·中国金融家首页 2008年04月21日 星期一

证监会第一道救市金牌亮相 出台大小非减持指导意见

第一道“救市”金牌昨晚终于亮相。中国证监会当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大小非”减持立下了“八条铁律”,其中要求已解禁限售股一个月内出售量高于公司总股本1%时,应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从去年10月到今年4月,大盘下跌了47%。其中,大小非解禁上市流通成为股市动荡的主要原因,也成为市场最大的“空军”。于是一些市场人士呼吁完善大小非解禁规则,以保持股市稳定健康发展。

“对于目前的市场而言,这当然是一个利好。”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秘书长、申银万国副总裁缪恒生昨晚对早报记者表示,业内对《指导意见》的发布此前已有预期。大宗交易系统属于二级市场,相关股份转至该大宗交易系统出售依然会对股价构成影响。不过,它的影响程度将大大减轻。

《指导意见》规定,解禁限售股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禁限售股数量高于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并遵守相关规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禁限售股。

“也就是说,‘大小非’的减持将阳光化。”德邦证券分析师周亮认为,《指导意见》更大的意义在使大宗交易更加透明,给予市场明确的预期。

周亮口中的“阳光化”还体现在,《指导意见》规定,转让存量股份应满足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转让需获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同时,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应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此同时,交易所和中证登公司也应当监控相关减持行为。

八条铁律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什么是“限售股”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等市场改革创新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证券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术语,比如G股、对价、限售股、新老划断等。其中的G股随着股改的基本完成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改成了没有股改的股票前面挂S,出现了S股。而限售股成了眼下的热门,因为现在很多限售股渐渐解除限制,开始允许流通。

实际上,限售流通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上面说的股改留下来的问题,即在股权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对价后摇身变成流通股需要一个过渡期,一般禁售期为一年,一年后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这个期限内也是限售流通股。另一种情况则是指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时候,由于其战略目的持股时间要超过一般投资者,而且往往定向发行价格要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因此要求锁定该股份于一定的期限。(东方早报/记者孙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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