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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纵横目录·中国金融家首页 2006年11月06日 星期一

机动车辆保险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  彭永恒 牛新中

  摘 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通过招投标方式投保车辆保险逐渐成为众多大客户的选择。但受目前保险市场体系不完善、竞争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车险招投标存在着诸多的弊端。保险业应当正视存在的问题,采取公平合理的投标方式,确保保险招投标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从而促进财产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市场;投标方式;规范运作;车险招标
  
  招标是指在进行商品交易、兴建工程、集中采购等活动中公开标准和条件,邀请诸多的供应商或承建者参加投标并就招标内容提出自己的应对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从中选择一家或几家供应商的一种交易行为。保险业的招标行为始于大型工程险、企业财产险等集团型的保险业务,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发展和保险主体的逐渐增多,近几年,已逐步扩展到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等其他保险险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保险招投标活动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不但可以节约一定的费用支出、降低风险转移成本,同时也可以通过招标,实现可选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选择能够为其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人来说,通过在一定条件下的公平竞争,既可以扩大业务量和影响力,防止保险业务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又能促使保险公司增加服务项目,提升服务水平,开发设计客户需求的保险新产品。但是,在目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保险知识不够普及的环境和条件下,保险招投标活动往往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一些不规范的保险招投标行为破坏了保险市场的自然规律,引发了业内的无序竞争和相互诋毁。长期发展下去不仅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而且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破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和谐关桑。因此.加强对保险招投标的研究、规范和监管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车险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目的不明确,招标人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车险招标单位一般都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车队或大中型专业运输车队。由于招标人(投保人)的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和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简单地认为招标就是降低经营成本和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忽视了对保险产品、服务水准、保险人综合实力等关键因素的考虑。几乎所有的招标行为都是围绕价格和手续费做文章,招标人向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盲目压价,提出二些苛刻的附加条件,忽视了保险在风险转移中的意义和作用,忽视了对保险人承担风险能力的正确评价,忽视了保险消费的基本准则,造成招标行为的变异和单调。有些招标人甚至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原则,提出部分缴纳保险费其差额用赔款抵补,要有自行处理小额事故的定损理赔权等条件,严重侵犯了保险人的权益。同时过低的价格也导致了保险保障和服务大打折扣,为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出险、查勘、理赔、诉讼等环节埋下了隐患。
  
  (二)中间人的不规范运作
  
  保险中间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具有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和保险业务专业知识,但也确实存在部分保险经纪人、代理公司和个人代理人垄断保险资源,以高额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作为取舍保险公司惟一条件的问题,以至于保险招投标过程变成了保险人和中间人就保险价格谈判的“拉锯战”。同时市场上也有一些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凭借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社会关系,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开展非法的保险中介活动,以谋取高额的收入。
  
  (三)保险人竞争不够理性,存在盲目接标行为
  
  目前的保险市场是一个急剧扩张的市场,新成立的公司要抢占市场、扩张业务,老公司则要保住市场份额和既有业务,因此,竞争的激烈程度不言而喻。各家公司之间往往你争我抢,不惜代价,甚至失去理性,在车险招投标活动中更为明显。一方面,表现在盲目降低费率、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私自变更条款、签署补充协议、赠送其他保险产品、高额支出手续费或变相支付防灾防损费、下放给被保险人一定的理赔权限等。另一方面,一些公司不考虑自身承受能力,不对招标单位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测算,不考虑标书中的条件和要求,采取“拿来主义”,盲目接标,使得竞标活动“一边倒”,无形中扰乱了保险市场。
  
  (四)标书内容不规范,加大了保险人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即保险方事前就印好标准合同条款,供投保人斟酌是否接受。有鉴于此,无论是制式的文本还是双方签订的协议,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的基准性、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合法性。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招标方在标书制作上大都过多考虑自身利益,随意增添内容,特别是在保险金额的确定、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的缴纳等方面,都违背了保险条款的本意,既增加了保险人的义务,剥夺了保险人的权利,又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五)评标随意性强,缺乏统一的标准
  
  评标过程应当是一个科学分析、合理比对、择优而取的过程。但由于一些参加评标的人员保险知识匮乏,评标过程缺乏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加之保险标的数量不同,又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造成评标的随意性较大,受人为因素影响较重。有的招标人为了平衡来自各方面的关系,往往将保险标的拆分成若干份,分给不同的投标人,而不是选择一家或两家信誉高、实力强、服务优的保险公司,失去了保险招标工作的真正意义。
  
  二、车险招投标不规范操作造成的后果

  
  (一)大幅度降低保险费对整体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招标业务一般都具有规模较大、影响面广的特点,大型的车队和行业系统的车辆统保业务,通过招标,一般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下降的幅度都较大,这样将保险公司推到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若中标保险费会有大幅度下降,若不中标将失去大块业务而影响发展。所以招标业务也就变成名副其实的“鸡肋”业务。另外,由于部分招标单位通过招标把以往投保车辆的保险期限取为一致,签单时间、地点、标的相对集中,使得保险公司受到一定的局限性,也降低了业务的均衡性和稳定性。
  
  (二)费率标准和保险责任不匹配影响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车险费率体系中的标准费率是根据历史经营数据精算出来的,具有科学性和严谨性,与车辆实际运行的风险相匹配,对于标准费率的调节也是根据车辆上年度使用情况如发生保险事故情况、赔款情况等进行的,不得任意降低。但在车险的业务竞争中,保险费率成为竞争的主要焦点,是招标人最为关注的主要指标,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竞标成功的关键因素。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在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费率水平越低,则盈利空间越小甚至亏损,也就意味着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的减少,势必直接影响到经营的稳定性。
  
  (三)盲目的服务承诺易引发保险业的诚信危机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在竞标中取胜,提出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服务承诺。一旦投标成功,因承诺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不能实现,引发被保险人的不满,有的还造成保险纠纷,使其信誉大打折扣,也损害了整个保险业的形象。
  
  (四)任意附加一些不对等条件,亵渎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
  
  在招标过程中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会在标书中提出额外要求。这样做的结果轻则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引发恶性无序竞争;重则诱发道德风险,影响正常的保险消费秩序,同时还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三、建议和对策
  

  保险招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可能采取回避或抵制的态度,惟有积极参与并从经营策略、风险控制和盈利预测等方面综合考虑,从而做出慎重决策和选择,才是保险公司应有的态度和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稳定因素。购买和消费保险产品,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必要手段,是市场经济中人们工作、生产、经营、生活的必然选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向招标方大力宣传风险常识和保险常识的内容,在告知投保人保险商品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同时还要向招标方说明保险中间人的作用和责任,避免中间人的不规范行为给招标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二)强化保险监管作用,规范车险招标行为
  
  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应对保险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行监督,对保险中间人和招标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保监会应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招投标实际状况,出台保险招标的监管办法,为招标单位依法招标和保险公司依法参与投标提供可遵循的法律依据,为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实现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另外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保险公司参与投标活动,必须遵照《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真实、准确反映保费收入和费用支出。对擅自变更条款、费率承保业务,违规支付手续费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严肃查处。
  
  保险公司自身也要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自控和自我约束,不能简单地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不顾自身的承受能力盲目接标。同时要有一批具有一定资质的评标机构和专家参与竞标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经纪人公司为了承揽业务,取悦客户,借助自身保险资源和对保险业务的了解,在制作标书的过程中,往往提出极其苛刻的承保和后期理赔服务条件,同时又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过高的手续费标准,使保险公司的应对空间非常狭小。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制定其收费标准上限,避免其提出超出保险公司能力的服务条件。
  
  (三)加强行业协调力度,强化行业自律机制
  
  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行业公会)不仅需要沟通行业信息,协调业内利益,更重要的是要制定行业规范,约束和规范各家公司的经营行为,使保险公司在保险招投标中有规可循,有标准可依,科学理性地开展竞争活动。如通过整合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广泛积累行业数据,开展精算科学研究,确定各险种的保险成本,在行业中树立自律组织的权威性。统一指定费率下浮的底线,避免恶性的降价行为等。
  
  (四)公开保险评标标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保险评标是保险竞标的关键,因此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是相关部门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通过非寻常形式干扰和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二是要由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以偿付能力、服务水准为核心指标的并且具有可操作性、有依据的评分标准,在招标书中公开说明。三是要公开评标程序,公布评标分数和评审结果。四是要由纪检监察或公证机关全程参与招投评标过程,防止舞弊和腐败行为。五是要由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监督中标后各项承诺是否兑现,对严重违反或不履行投标书中保险责任和服务承诺的保险公司要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五)规范标书的内容,强化实力和服务
  
  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在保证保险条款严肃性的前提下,对保险费率、服务标准、缴纳保险费、支付手续费制定统一的标准,各家公司都必须在此标准上统一竞标,迫使参加投标的各方将竞争的重点转移到比信誉、比质量、比服务上来。
  
  解决保险招投标中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要靠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更好地满足广大投保人对保险的多样化需求,做大做好保险市场。如果众多保险公司都把精力集中在少数客户上争夺同一种业务,各自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又无明显差异,势必导致市场的萎缩和混乱、游戏规则失灵,也使得保险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要增加保险公司在招投标活动中的竞争力,就要在满足客户保险需求的保险品种和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要从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手段和服务品质上,全面提升服务核心竞争力,以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优质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保险保障需求。(《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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